動保法對飼主的義務寫得很細,但執法門檻與流程設計(先勸導、限期改善、再處罰/沒入)常讓動物長期處於風險。law.moa.gov.tw+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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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主管機關逕行沒入需達「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」等較嚴條件,實務上常被解讀得很保守。台北市法律網
雖有「禁止再飼養/不得認養」等條款,但啟動多需先有裁罰/沒入前提,不是即時保護。台北市法律網
解法:把保護前移——強制複診/復檢、時限化追蹤、違規即暫時禁養、公開違規名單與跨縣市通報。
一、法條文字其實很挺動物,但執行順序讓動物先受苦
第 5 條列出飼主義務:水食、環境、活動空間、防疫、避免騷擾虐待、不得長時間密閉、不得機車牽引等;未成年人飼養以法定代理人視為飼主。條文完備,方向正確。law.moa.gov.tw
但在實務流程上,多以「勸導→限期改善→再裁罰/沒入」的事後路徑進行。像第 30-1 條明訂「未達動物受傷狀況」或「過失傷害未達嚴重」可先限期改善、屆期仍不改善才罰;這在動物仍受不當環境時,等於給了加害方更多時間。台北市法律網
法律面向完整,但把「證明傷害→再處理」放在前面,造成保護遲到。
二、為何說制度在「保護飼主的權利界線」多於「即時保護動物」
三、條文 vs 實務影響(速覽表)
法條要點 | 文字設計 | 實務常態 | 對動物的影響 |
---|---|---|---|
第5條 飼主義務 | 義務清單完整、未成年由法代負責 | 認定違反需蒐證 | 需要多次稽核才能確立違規,保護滯後。 (law.moa.gov.tw) |
第30-1條 限期改善 | 不達嚴重受傷→先限期 | 以勸導與限期為主 | 動物繼續待在原環境,風險延長。 (台北市法律網) |
第32條 逕行沒入 | 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等才沒入 | 現場多保守認定 | 錯失快速移置的時機。 (台北市法律網) |
第33-1條 禁止再飼養 | 違規成立後可禁養/講習 | 需先有裁罰/沒入依據 | 不是即時防堵再犯。 (台北市法律網) |
四、我們主張的三個修正方向
1 把保護前移:違規疑義即「暫時禁養+強制復檢」
接到通報、經初步查核達「不當飼養相當可能性」→ 先開立暫時禁養令(一定期間不得新增動物),並要求7–14 天內強制複診與復檢回報。
不需等待「受傷嚴重」才處置,把動物帶離高風險環境。
2 明確「立即沒入」的客觀指標
例如:脫水/營養不良分級、項圈嵌入、長期繫留短鍊、密閉空間留置超時等清單化,一項即觸發移置;避免第一線執法人員過度擔責而保守解讀第 32 條。law.moa.gov.tw+1
3 違規名單跨縣市通報+公開查核時點
依 第33-2 條精神,擴大跨縣市拒絕認養機制與例行複查時間表公開(例如 7/30/90 天追蹤),讓社會監督可視。台北市法律網
五、常見問題(FAQ)
參考法源
動物保護法 §5(飼主義務與未成年人規定);§30-1(限期改善與裁罰);§32(逕行沒入);§33、§33-1、§33-2(沒入、禁養、名單彙整通報)。law.moa.gov.tw+1
結語
當法律把重心放在「程序正當」而非「立即止痛」,就會出現「動保法保護的是不當飼主」的觀感。修法與執行應把保護前移:疑義先禁養、明確即時沒入指標、強制復檢與跨縣市追蹤。讓制度真正站在動物這一邊。